发明专利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均采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实质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书,并修改出合格的申请文件,则申请就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授权。因此,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基本功。
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申请文件的审查意见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存在形式缺陷和存在实质性缺陷;其中存在实质性缺陷又可分为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和可以克服的实质性缺陷。
如果申请文件仅存在形式缺陷,那么通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即可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文件存在实质性缺陷将会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对专利申请的前景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在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要特别重视其指出的实质性缺陷。
专利申请文件缺乏新颖性和/或创造性是常见的实质性缺陷之一审查员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主要依据是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仔细研读对比文件是理解审查员观点的基础。
在研读对比文件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对比文件的类型,如果对比文件为抵触申请,则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接着分析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相近或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时是否会去了解该对比文件所述领域现有技术的现状。
然后,逐篇研读对比文件,理解并分析对比文件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将它们分别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必要时可以列表分析,如此可以更清楚,确定对比文件究竟披露了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哪些技术特征,而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还未被对比文件披露,只要存在对比文件未披露的技术特征,则本申请相对该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通常对比文件1为审查员认定的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特别是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确定哪些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对比文件1未披露的技术特征,即区别技术特征,进而确定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否正确,如果审查意见有不准确的地方,需要指出来,并充分论述理由。
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同或相应技术问题时的公知常识,若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则需进一步分析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是否与其在本申请中解决相应技术问题中所起作用相同,从而判断该对比文件是否给出将这些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即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得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披露或者虽然被披露但是与对比文件1无法结合,又或者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通知书中列出的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需要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并且根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撰写出具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书。
将本申请特别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对比分析后,确定是否需要修改申请文件及怎样修改申请文件。
若不同意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即认为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可以不用修改权利要求书。但是必须在意见陈述书中充分论述原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若同意或部分同意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如原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应当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可以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可使申请具有实质性特点的技术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对其保护范围作进一步的限定,或者将通知书未做评论的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同时对说明书作出适应性修改。在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时,还应在意见陈述中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若经过对比分析后,认为原权利要求确实无新颖性和/或创造性,且说明书中也未记载任何可使申请具有突出实质性特点的内容,则需要将相关文件如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比文件等转发给发明人,并告知其情况,请发明人从技术人员的角度来判断本申请是否确实没有实质性特点的内容,同时也是给发明人一个缓冲认识的机会。若发明人提出了修改申请文件的修改方案,则应当根据发明人的指示尽可能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对于企业而言,我的商标该注册哪些类别,往往是一个头痛而难以抉择的问题。选的类别太少,可能被其他企业恶意抢注;选的类别太多,是否又没有必要?如何有针对性地选择商标类别,从创业开始就做好商标布局工作。 商标注册类别,是注册全类别或者尽可能多类别好还是按需只注册相关类别好,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观点:商标注册,注册相关类别好 当你已经准备为自己的企业注册商标后,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在哪些类别进行注册。 是的,因为根据《商标法》规定,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现行的商品分类表一共有45个大类别,像化工原料、服装、电子设备、厨房用具、饮料等都属于不同的类别。当然,商标注册选择的类别选择也不是越多越好,选择是讲诀窍的。 首先,你要选择注册公司目前经营的业务范围的类别。例如:你是互联网公司,必须要选择注册第9类计算机硬件、第35类商业经营、第42类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其次,你要选择未来公司可能涉及的领域。例如:你的互联网公司未来可能涉及金融领域,这样的话,你就有必要注册第36类金融服务。 提醒一点,注意选择范围比较大的商品项目名称。比如在《商品分类表》中,1101类似群组下有灯、弧光灯、白炽灯、便携式探照灯、安全灯选项可以勾选,我们这时就选择“灯”这个小项就可以了。 气大财粗的企业完全可以进行45类别全注册,这就等于告诉别人,这个商标所有的类别都是我的,别人可以歇菜了。像阿里巴巴、腾讯这样的大企业都是这种干法。 那也是大企业的事,小企业还是力所能及注册相关类别比较好。
二、观点:企业应该全类别注册商标或尽可能多类别好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起一个好的商标名字,含义不错,琅琅上口,会有很多人都想使用,因此,引发的一个个案件也就凸显出来了。 注册相关与近似商标,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来说就是商标多类保护。 一方面可以防止后来者利用相似商标打擦边球,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他人对品牌造成负面影响! 商标保护除了商标多类注册之外,还有商标全类注册,后者多是成熟企业的选择,对于初创型、中小微企业而言,商标尽可能全方位多类注册也是很有必要的。 而且你也可以选择,把完全用不到的类别中的商标通过签订商标交易协议,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从中赚取高昂费用。 小编建议:只要经济许可,不能全类别注册,也要做到尽可能全方位的多类别注册。
三、初创型中小企业能借鉴到什么呢? 那就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即注册相关或近似商标,做好商标多类保护的模式。如果企业认为商标多类保护只是成熟企业才应该考虑的问题,那么企业已经输在了起跑线,在这种意识的带领下,企业是无法获得发展的。
据了解,商标多类注册或全类别注册,好处简言之就是以下两点:
1.避免发生企业壮大之后,当生产经营的范围可能会扩展到以前没有规划的行业或者商品,却发现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在这个领域已经被他人注册了的尴尬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重新注册商标势必会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2.避免他人恶性的抢注或者弱化企业商标。在企业做大后,如果企业的商标名称被他人抢注,比如康师傅是方便面的商标,如果有人注册在马桶上面,那对于康师傅公司来说,完全丑化了其商标品牌性,如果没有进行多类或全类的保护,那康师傅只能眼看着他人恶意丑化其商标,并且采用搭便车的方式。
注册商标作为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富,可以通过有效的方式进行变现,为商标注册人获取更多的财富。
目前注册商标变现最有效的方式有三种,即商标许可、转让、质押,通过对商标专用权的转移,实现变现。
其中,商标许可是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方,通过许可备案的方式,提交给国家商标局,依据法律程序完成商标专用权的授权。被许可方可以按照许可合同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同时商标注册人可以获取一定的报酬,实现注册商标的变现。此种商标变现方式,注册商标所有人未发生变化,但注册商标使用者增多,适合于招商加盟、多级代理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品牌。
商标转让是最常见的注册商标变现方式,一般也被称为商标买卖。商标注册人依据法律程序可以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受让方。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是一种有偿合作方式,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该种方式实现商标变现。商标转让完成后,商标专用权发生转移,国家商标局会下发商标转让核准证明,但不会下发新的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受让方可以将核准证明与原商标注册证书配合使用。
商标质押是最近几年随着知识产权制度以及产业更加完善,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变现形式。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属于产权的一种,与房屋、车辆等实物产权一样,可以进行质押。商标质押变现也是以借贷的形式实现。商标注册人将获取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进行质押,从而获取资金或资源,同时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贷的本金,逾期未还或者违约的,质押的注册商标会被提供质押服务的机构进行拍卖,转让。一般能够申请商标质押的注册商标均为,本身已经具有一定的品牌价值的产权。
以上三种商标变现的方式都需要在合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出现任何的风险,都需要当事人自负后果。在进行商标变现之前,建议商标注册人通过正规的商标服务机构完成注册商标的许可备案、转让或者质押。
误区1:自主研发的成果不申请专利就有知识产权。一些技术人员认为只要是自主创新,就有了自主知识产权。其实不然,专利是一种垄断权,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就得不到法律确认和保护。当他人盗用其研究成果时,因研发者对成果不具有专利权,得不到法律保护,就无法追究盗用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我国,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了,专利就授予谁。因此,研发者如不及时申请,而被他人抢先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研发者就无法追究他人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案例在中国可以说是数不胜数。
误区2:产品投入大规模生产后才申请专利。在与发明人就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进行交流时,他们中有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这一技术方案还未投入生产,也没有产品问世,此时申请专利是为时过早,等产品大规模投入生产后再专利申请更合适。殊不知,这时已经晚了,即使你侥幸获得授权,专利也处在不稳定状态之中。此时如果你发现有人侵权并提起诉讼,侵权人则会以专利申请之日技术已经被公开为由进行抗辩。你不但打不嬴官司,而且以前为申请专利所花费的精力、时间、金钱统统付之东流。专利申请的基础不是已经在市场上存在的产品,也不一定是已经成型的产品。只要有了切实可行的想法,就可以着手申请文件的撰写了。在专利申请的时候,我们一定不要把盲目跟风,也不要让自己像个白痴一样去申请专利,你如果是上面两种情况的一种,我只能说你们最基本的知识都没有做到。你也不要太着急申请专利,也不能太慢申请。一定要在最合适的状态下面进行。这样才能得到最好的效果,也能达到很好的结果,相信这才是你们最想要的。了解什么样的产品才需要申请专利,这也是必可不可少的一个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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