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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要怎么判断?

作者:广西聚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0 08:30:01

一、可以减少广西商标注册申请量。

现阶段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一类一标,近十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每年均超过100万件,实行一标多类原则后,商标注册申请量将至少减少五成。

在一标多类的情况下,在注册多类时不需要填写多件申请书,只需提交一份注册申请书即可,而注册后的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程序也会简单得多。

依照新《商标法》,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只需要提出一份申请,此时审查员也只需要审查一份申请,授予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号,无需再审查多份商标注册申请、也无需再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逐一授予商标注册(申请)号,降低了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号资源,使商标注册(申请)号更加简练,以便于以后科学分类。

二、可以减少商标局商标审查量,提高商标审查时间。

原先实行一标一类原则,申请人注册申请同一商标多个类别,将会有多件商标,这多件商标将会分别则多名商标审查员进行审查,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

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不仅可以提高审查质量,千且还可以增加速度,保持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同时,由于亩查速度的加快、审查标准的统一,保障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极大地减少商标管理的行政费用。

1、减少《商标公告》印刷、发行的费用,减少《商标公告》页数。

2、减少商标登记簿登记量。

3、减少商标局商标计算机数据库的容量。

知识链接:我国“一标多类”的缺陷

1、商标收赞标准没有及时变更

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实行“一标多类”的国家在申请费用上都会考虑申请人的利益,采取一定标准的费用减免。我国目前采用的收费模式同一标一类一样,并没有费用上的减免。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发展阶段,大部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经济实力尚不十分雄厚,很多小公司依旧是“作坊”式的经营模式,商标注册申请费用依旧是注册申请人考虑的主要因素。

如果费用上没有减免,并不能刺激申请人采取“一标多类”的模式提出注册申请,从而使得这种模式在实践中无法得以推广并逐步完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希望国家主管部门是否可以考虑修改商标注册收费标准,让申请人切实从费用上得到优惠,以鼓励申请人采取“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

2、商标分割制度的单一性并不能完全适应商标注册申请人的需要目前采用“一标多类”的国家都有完善的商标分割制度与之配套,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仅仅规定了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对于有部分驳回的情形时才允许进行分割注册申请,并且没有规定分割具体的办理方法以及收费标准。

这种单一的分割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的需要,同时限制了商标注册人在今后商标转让、许可的自由,使得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法灵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建议商标局充分考虑注册申请人的需要,完善商标分割办法,以有利于商标的管理和使用。

3、“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应当给予适当的类别数量的限制根据国际上的经验,施行“一标多类”的注册制度,也应该设定一定的数量限制,否则也可能造成商标查询检索难度的增加,不利于商标注册前的查询。

众所周知,记账报税是一个公司成立之后必须要做的一个事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公司成立15个工作日起,公司必须每月向税局申报公司经营情况;所有的公司不管是否盈利、有没有业务发生,哪怕没有收入也要做零申报,并且根据公司税务及运营情况建立自己的记账凭证。

话说回来,最近小编会经常在朋友圈发一些动态,前天发了一个关于记账报税的内容,小编的前同事看到就来问,说他刚注册了一家小型网络公司,因为还没招会计,所以在当地请了个代理记账公司做账报税,每个月三百,并在银行签订了代缴协议,已经半个月没管了。看到我发的朋友圈才想起来,问了小编几个问题:代理记账公司每个月要提供什么报表给他?请代理记账公司做账报税应注意哪些?今天借此机会,就顺便也和大家说一说。

一、代理记账公司每个月要提供什么报表给客户?需要提供的报表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二、请代理记账公司做账报税应注意哪些?1、与代理记账公司会计交接的人需要懂点会计知识,知道提供什么单据或者发票给对方做账,必须核对清楚才交代对方做账;2、发票章、财务章需要自己保管,所有涉及盖章的需要我们自己公司的人盖,可以避免给到代理记账的会计;3、每月要求代理记账的会计提供月财务报表、报税的所有申报表;4、为了保障后期服务质量,大家还可以签一份协议,这份协议要明确收费、服务细节、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以防后期出现分歧之后能妥善处理。5、建议大家还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毕竟财务信息涉及公司的核心机密,大家要想方设法保障财务信息的安全。6、及时了解税务最新的各项政策、通知。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哪些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众所周知,商标是保护自己企业和品牌的“盾牌”,但广西商标注册也需要一定的条件。有些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区别于他人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色彩组合、声音等。而上述要素的结合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国旗、徽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与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所在地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名称、图形相同的名称、标志;

2.与外国的名称、旗帜、徽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正式标志或检验标志相同或类似,但经授权的标志除外;

5.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种族歧视;

7.由于具有欺骗性,公众很容易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解。

8.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有害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只直接表达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那么商标近似要怎么判断?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相关公众指与注册商标所标注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一般注意力指通常注意力,既不是特别认真,也不是疏忽大意。

2、比对整体和主要部分。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将两个商标进行整

体比对,同时要将组合商标中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两个商标总体不近似的组合商标,但其主要部分最具鲜明特色或相同或近似的程度很高,也应判定为近似。

3、隔离状态下分别比对。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不应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直接进行比对。直接比对,容易同中见异,其结果是不近似。而分别比对容易异中见同,能够准确判断出两个商标是否近似。

4、考察商标显著性强弱。显著性越强的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相比对更容易判定为近似。

5、考察商标知名度大小。商标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的范围越大,与消费者的联系也越紧密,与被控侵权商标相比对更容易判定为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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