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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几点建议

作者:广西聚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4 08:03:28

现在申请南宁商标注册越来越困难。如何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我们特别询问了几位工作多年的商标教师,他们给出了六点建议,今天与大家分享。建议一:申请商标前保密,防止商标注册申请合并商标注册前,必须注意商标文字、图形的保密措施,避免被他人抢注。例如,在注册商标前,应尽量避免通过网络、销售、商务谈判等方式公开使用商标。在委托他人设计商标时,还应采取保密措施,避免商标理念泄露。建议二:商标顺序和图形标志应当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商标不得用作商标: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与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相同的,具体所在地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形状;

(二)外国的名称、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或者保证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六)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

(七)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对外公布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属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名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11条规定,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有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型号;

(二)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的;

(三)其他特征不明显的。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建议在注册商标前,认真阅读《商标法》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尽量使商标避免下列“禁忌”。

建议三:申请注册商标前,必须查询同类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前,有必要对商标进行近似查询,以查看该商标是否与先前在注册类别中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

建议四:商标文字与图形分开在申请注册复合商标时,将文字注册和图形注册分开,以减少注册失败的风险。因为,如果文字和图形合并注册,只要在复审过程中发现部分不合格,商标局就会驳回整个商标。

建议五:注册商标的版权如果商标是申请人设计的,请记得及时注册版权。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的,应当与专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商标图形标志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保存商标图形标志的设计稿和委托合同,通过著作权登记、时间戳、电子邮件、邮局信函等方式确定创作内容和创作时间,以确定著作权、作者、权利人、商标注册人、工作内容等重要信息。

建议六: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具备丰富的商标注册知识和经验。

普通人很难在短时间内学会如何申请注册商标。为了提高注册成功的概率,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申请,避免因缺乏专业知识而导致商标注册失败。

商标虽然小,但是却能举足轻重,对于很多没有专业人士管理商标的企业,请你们一定要重视商标;想要完善的对品牌加以保护,需要注册的商标不仅仅是一两个类别,也不仅仅只是主营品牌那几个字,下面聊一下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商标转让需要注意什么吧!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其实商标转让是有限制的,首先,集体商标不能转让,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只有在征求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把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地理证明商标也不能转让。其实这些好理解,比如五常大米商标,如果转到广东了,那广东的大米也贴上五常大米的商标,对消费者就容易引起混乱。

所以,地理证明商标不能转让。集体商标也好理解,集体商标不属于个人,如果可以转让的话,那其它使用人怎么办。同样的,已经许其它人用的商标,这个时候,如果许可人不同意,转让也无法完成。商标法对商标转让是有规定的,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南宁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商标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1、为什么有人进行商标转让?在商标注册后,对其注册的商标用不上,留着等同于鸡肋,把商标转让出去反而能获利。嫌商标注册时间长、流程复杂、过于麻烦、商标注册还不一定成功,所以不想冒商标注册这个风险,直接购买已经注册好的商标。很多企业、个人懒得去设计自己的商标,直接通过商标服务代理商挑选符合自身产品的商标,这样一来自己就成了受让方,转让方数量永远大于受让方。

2、商标转让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转让商标一般只需要6-10个月左右的时间。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因许可形式不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也因此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南宁商标注册人自己也无权使用,而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而不是多个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地区、时间及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等方面试用期注册商标。也就是说独占使用许可,除被许可人外,其他人包括许可人都不能在规定的地区、时间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因此,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合同期享有独占使用权。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自行或与注册人一起向工商部门投诉。并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除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外,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商品上或服务上使用。也就是说除注册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可以使用外,合同期内不会有第三者使用及商标。发生商标侵权时,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单独或与注册人共同向工商部门投诉。并可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普遍使用许可。是指除注册人自己使用及注册商标外,注册人还可以许可不止一个被许可人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普通许可的特点在于,除商标注册人自己可以使用外,还可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发生侵权时,普通使用许可人,可以作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利害关系人,单独或与注册人共同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不属本办法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办理。

第三条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第四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南宁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第五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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