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企业商标变更的常见问题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的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1、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2、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有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递交时间和分案申请的类别的要求,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规定。
分案的审查
在一件申请需要分案的情况下,对分案的审查包括对分案申请的审查以及对分案以后的原申请的审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修改或者进一步修改的内容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或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发明。同时应当提醒申请人注意: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无充分理由不将原申请改为具有单一性的申请的,审查员可以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该申请。同样,对于原申请的分案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也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3、除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审查之外,其他的审查与对一般申请的审查相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南宁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在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只是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在民法惯例上,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将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外,一般都将未依法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行为后果确定为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的处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无不利,也不影响行政管理机关追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就是说,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虽然未向商标局进行备案,但并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本案双方合同后,虽然未向商标局进行备案,但并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本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需说明一点的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被许可人和许可人没按规定办理存查、备案手续,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商标局作出了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南宁商标注册申请228.5万件,同比增长21.5%,连续13年位居世界第一。
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发布统计,2014年1月至12月,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1292.5万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60.97万户,增长14.23%;其中,企业365.1万户,增长45.88%,平均每天超过1万户。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为1552.7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为1002.7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为839万件,继续保持世界第一。截至12月底,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6932.22万户,比上年底增长14.35%,增速较上年同期增加4.02个百分点。企业1819.28万户,比上年底增长19.08%。
南宁商标注册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如果一切顺利,从递交申请到拿到商标注册证通常需要12个月左右的时间,然而也会有一些申请者在一年多的等待之后,得到的不是商标注册证,而是商标注册驳回决定。遭遇商标注册驳回,并不意味着这个商标就被判了死刑,实际上,我国《商标法》专门规定了商标注册被驳回后的复审制度,叫做商标驳回复审。商标被驳回后,是否应该申请驳回复审驳回商标注册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该商标不能被批准,因此予以驳回,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所以商标被驳回后,要根据具体情况,详细分析驳回通知书的内容,以确定是否复审。复审相当于是多了一次交流讲理的机会,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的商标通过商标驳回复审最终成功注册。有人会疑惑,商标注册申请通不过,商标驳回复审却能成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就要从二者审查人员组成及审理制度的差异说起。
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局一名工作人员结合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互比对、电子审查、独自判断、部分近似整体驳回的一种审查制度;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合议组,结合商标驳回理由、商标驳回复审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实际使用证据材料等综合判断、书面审理、全面把握、少数服从多数的一种审查制度。为了提高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委托像我司这样的专业机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专业机构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首先要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如果驳回理由中涉及到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内容或是其他明显无法推翻的驳回理由,则会建议申请人放弃驳回复审;如果驳回理由存在推敲的空间,如一般常见的驳回理由:申请注册的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或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则会起草专业的、针对性极强的复审说明,并让申请人配合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的主要理由影响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的主要因素,就是要看复审申请中所阐释的复审理由的分量与成色。
因为申请人成功进行驳回复审的案例中,主要提出以下几类理由: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3、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4、依据审查标准相一致的原则,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且在核定使用的类似群组上都有交叉,但最终相继被核准注册。
由此可见,商标中含有近似的因素并不是被驳回的决定性理由。因此,商标具备自身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应当予以核准注册。通过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申请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跃然纸上,通过驳回复审的概率大大提升。
上一篇:横县商标续展需满足哪些条件?
下一篇:良庆区企业商标续展存在哪些误区?
最新文章
- 兴宁区个人商标变更避免误区与合规操作[ 2024-12-11 ]
- 马山个人注册商标流程的全面解读[ 2024-12-11 ]
- 横县商标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2024-12-11 ]
- 良庆区公司商标续展的深远影响与实际操作[ 2024-12-11 ]
- 武鸣区商标续展价格差异的深度剖析[ 2024-12-11 ]
- 隆安公司商标申请代理为何成为企业首选?[ 2024-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