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个人专利申请不能触及哪些内容
大家都知道,南宁商标注册可以以公司名义或以个人名义(非自然人,必须有个人许可证)申请,两者在法律意义上起着相同的作用,但企业家们会想,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是否更好,或者R等营业执照下来申请公司名称。今天让我们来看看两者的区别。
所有权属于公司、法人或者企业股东,对该注册商标不享有专有权。公司被撤销后,该商标必须在撤销前转让,才能继续存在。如果公司破产,商标属于公司财产,需要清算。
个人注册商标只属于个人。尽管在申请时提供了个人许可证的副本,但在成功注册后,商标属于个人,由个人使用和控制。
申请人是公司,地址是公司执照上的地址。注册商标的内容必须与许可证上的公司名称、地址一致。商标主体资格信息一旦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
申请人名的商标申请人是个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地址是身份证上的地址,个人身份证一般是稳定的,因此商标申请人的信息不需要改变,相对稳定。
商标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商标在申请和使用过程中,会遇到不同程度的对峙,如出现商标异议、无效或撤销等情况,申请人应提供商标使用的依据,并影响其使用能力,如公司申请,可依靠广泛的商业运作,以获得丰富的D有效证据。对于个人申请,由于个人参与市场的能力有限,不利于提供更有效、有力的证据。
经过以上的分析和阐述,事实上,在法律保护意义上,两者没有区别,它们在法律意义上的作用是相同的,虽然两者之间没有好的或坏的区别,但有必要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公司申请的商标比个人申请的商标更容易进入市场,品牌名称也更容易产生。将来,公司也可以通过持有商标来增加其价值。当然,如果你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你也可以授权自己的企业或其他企业使用它。可以说,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更有利于产品的宣传。
如果您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也可以授权您的公司或其他企业使用。
被转让商标的注册证在有效期届满后未换发或者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该商标不能正常转让。转让商标的商标未经许可变更,未重新注册的,不受商标法保护,不得转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不得转让。对转让商标提出异议的,持证人必须证明异议。没有或者未建立自证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转让申请,商标不得转让。
(一)申请转让/转让/注册商标。
(二)转让人和受让人盖章或签字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香港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护照、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三)转让人、受让人出具的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南宁商标注册大厅直接提交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转让的,商标注册人终止的,不需要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但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证明其有权继承相应的商标权。
(五)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申请人或者其代理机构、翻译机构签字确认的中文译本。
(六)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转让注册商标,不得造成识别错误、混淆或者其他不利影响。
(七)提出转让申请后,商标局应当向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书面直接受理的,按照所填地址邮寄给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应当送交代理机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直接以书面形式办理的,按照填写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发给代理)。
(八)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书面直接处理的,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委托代理的,送代理机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改正的,商标局有权视为放弃或者不批准。
(九)转让申请经批准后,直接以纸质方式办理的,由商标局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邮寄转让证明给受让人,委托代理的,发给代理。同时,将宣布转让。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十)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批准的,由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直接用纸办理的,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代理办理的,发给代理机构。
(十一)申请转让的受让人由一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者证明只发给代表人。
(十二)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应当向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全部文件。
(十三)经商标局批准,双方同意转让申请的,可以申请撤回。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转移的,应当通过原代理机构办理取款手续。
许多申请南宁商标注册的人,即使在商标注册成功后也会申请商标注册,商标的转让和变更都不清楚。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如果我们不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那么在未来处理相关业务时,我们会提交错误的材料,这肯定不会被批准,浪费时间。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今天会为您区分这两者的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变更: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并交送有关登记机关发给的《变更证明》。商标变更由商标注册人的一方提出。商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发给商标注册人《受理通知书》,变更时,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需要一并变更。
商标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在此过程中,双方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并出具行业受理通知书。商标局同时发给双方。
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人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其地址、名称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商标转让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实,并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予以公告。经审批未通过,使转让登记生效。
商标变更:商标注册的主体没有变更,只有注册人的姓名或者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才需要变更注册。
商标转让: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发生变更的。商标的地址、名称等注册事项虽然没有变更,但实质上属于该商标的法人已经变更,需要办理转让注册手续。
商标变更:有关注册事项中,所有权未发生变更。同时,商标变更要求注册人注册的所有商标必须同时进行变更注册。
商标转让:手续生效后,商标所有权发生变化,商标转让可以另行办理。不需要注册人注册的商标,一律办理转让手续,但转让的商标与其他不可转让的商标类似的,应当一并转让。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名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也不得作为南宁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以上三种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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