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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企业注册商标的可选方式

作者:广西聚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28 08:04:28

下列象征或称号不得作为商标运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一样或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址的称号或许象征性建筑物的称号、图形一样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一样或许近似的,但该国政府赞同的在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安排的称号、旗号、徽记一样或许近似的,但经该安排赞同或许不易误导大众的在外;

(四)与标明施行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象征、查验印记一样或许近似的,但经授权的在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称号、象征一样或许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张宣扬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许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意义或许作为团体商标、证实商标组成部分的在外;现已注册的运用地名的商标持续有效;

(十)仅有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图形、类型的;

(十一)只是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色的;

(十二)缺少明显特征的。

前款所列象征通过运用取得明显特征,并便于辨认的,能够作为南宁商标注册

(十三)以三维象征请求注册商标的,仅由产品本身的性质发生的形状、为取得技能作用而需有的产品形状或许使产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十四)就一样或许相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简单致使混杂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

(十五)就不一样或许不相相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现已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能够遭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

一、按商标结构分类

1.文字商标——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

2.图形商标——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

其中又能分为:

(1)记号商标:是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图案的商标;

(2)几何图形商标:是以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

(3)自然图形商标:是以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自然的物象为对象所构成的图形商标。有的以实物照片,有的则经过加工提炼、概括与夸张等手法进行处理的自然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3.字母商标——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构成的商标;

4.数字商标——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

5.三维标志商标——又称为立体商标,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

6.颜色组合商标——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彩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不属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7.(上述1~6的)组合商标——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相结合构成的商标,也称复合商标;

8.音响商标——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即是音响商标。如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个音符编成一组乐曲,把它灌制在他们所出售的录音带的开头,作为识别其商品的标志。这个公司为了保护其音响的专用权,防止他人使用、仿制而申请了注册。音响商标目前只在等少数国家得到承认,在中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

9.气味商标——气味商标就是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的商标。目前,这种商标只在个别国家被承认它是商标。在中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

10.位置商标——位置商标是指某种商品特定部位的立体形状、图案、颜色以及它们的组合,通过他们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二、商标使用者

1、商品商标——商品商标就是商品的标记,它是商标的最基本表现形式,通常所称的商标主要使指商品商标;其中商品商标又可分为商品生产者的产业商标和商品销售者的商业商标;

2.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指用来区别与其它同类服务项目的标志,如航空、导游、保险和金融、邮电、饭店、电视台等单位使用的标志,就是服务商标;

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三、按商标用途分类

1.营业商标——是指生产或经营者把特定的标志或企业名称用在自己制造或经营的商品上的商标,这种标志也有人叫它是“厂标”、“店标”或“司标”;

2.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纯羊毛标志,电工标志等;

3.等级商标——等级是指在商品质量、规格、等级不同的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或者不同的商标。这种商标有的虽然名称相同,但图形或文字字体不同,有的虽然图形相同,但为了便于区别不同商品质量,而是以不同颜色、不同纸张、不同印刷技术或者其他标志作区别,也有的是用不同商标名称或者图形作区别;

4.组集商标——组集商标是指在同类商品上,由于品种、规格、等级、价格的不同,为了加以区别而使用的几个商标,并把这个几个商标作为一个组集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组集商标与等级商标有相似之处;

5.亲族商标——亲族商标是以一定的商标为基础,再把它与各种文字或图形结合起来,使用于同一企业的各类商品上的商标,也称“派生商标”;

6.备用商标——备用商标也称贮藏商标,是指同时或分别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几个商标,注册后不一定马上使用,而是先贮存起来,一旦需要时再使用;

7.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该种商标称之为防御商标。目前我国商标法律并未有“防御商标”的相关规定;

8.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的是文字近似,有的是图形近似,这些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这种相互近似南宁商标注册后,不一定都使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仿冒或注册,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

四、享誉程度

1.普通商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

2.驰名商标——是指在较大地域范围(如全国、国际)的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质量信誉,并享有特别法律保护的商标。

商标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商标价值的主要参考因素如下:首先,注册商标是否“完整”直接影响其价值。有些注册商标所含类别相对较少,或者商标局驳回了某些类别的注册申请,使其适用范围只有一个,或者是几个类别可供选择。这类注册商标在业内被称为“残留商标”,转让价格相对较低。与“剩余商标”相对应,注册商标种类繁多,其价值自然较高。在商标类别中,有许多相互关联的类别,称为“关联类别”。

如果一个注册商标申请了多个“相关类别”的注册,就意味着其未来的发展空间很大,转让价格也会高得多。它也是注册商标。第22类商标与第25类商标的价值往往相去甚远。因为,22类是“绳、网、纤维原材料”等,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偏颇”;25类是“衣、鞋、帽”等,其热度远远超过前者。一般来说,第三类日用化工产品,第25类服装鞋帽,第29类食品,第30类方便食品,第33类酒精,第43类餐饮住宿,第35类广告和销售等注册商标比较“火爆”,交易中经常出现供需矛盾的情况。

稀有商品的转让价格远高于稀有商品的转让价格。第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知名度也会影响其价值。比如,有人花了几千元申请了“美悦”商标。后来,米越的传说开始流行,广东一家食品公司向他索要100万元人民币购买商标。买主之所以出如此“高价”,是因为“美悦”是一个知名度和知名度都很高的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否被使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价值。注册商标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商誉上,商誉没有上限。当然,也有相反的情况。例如,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品牌会被曝光严重的负面新闻,从而损害其声誉,最终大大降低注册商标的价值。

生活中的商标数不胜数,衣食住行,由于品牌效应,大部分人都会选择有牌子的购买,品牌就当与是通过商标进行注册的,是独一无二的。但其实,生活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不少冒充品牌,假冒一些很有名的牌子去欺骗大众,那么如何在万千商标中火眼金睛的立马辨认出来,且听小编细细道来:

(1)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

(2)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明明知道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依然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同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销售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商品的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南宁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一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a.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

b.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c.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d.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

e.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地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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